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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江西省气象局      时间: 2022-08-05 14:20:00 打印本页

各市、县(区)气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工作,提升我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江西省气象局组织对原《江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赣气发〔2019101号)进行了修订,并经省局2022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资料检查评分表

     2.江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项目验证检查评分表

     3.江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报告

     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质量考核汇总表



江西省气象局

          202285



江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工作,提升检测质量,保障防雷安全,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QX/T317-2016)(以下简称通则)和《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等三项管理制度的通知》(气发〔202271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应接受检测质量的考核(以下简称考核)。

第三条 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组织、方式和要求

第四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考核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五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实施考核工作。

受委托开展考核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开展考核的能力,与被考核单位无利害关系,能够独立、公正开展考核,并接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建考核专家库。考核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考核纪律,无违规违纪历史;

(二)熟知雷电防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熟练掌握、运用雷电防护知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能;

(三)具有雷电防护或者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雷电防护工作五年以上。

第七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以下简称实施考核机构)应当组建考核组。考核组成员从考核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且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至少有一人是高级职称人员。考核组承担具体考核任务,向实施考核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考核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考核组应对考核结果负责,组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实施考核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一)负责组建、管理考核组,对考核组的行为负责;

(二)严格遵守考核纪律,督促考核组实施公正考核;

(三)不干涉考核组独立实施考核;

(四)对考核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第九条  考核组的责任与义务

(一)考核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按照干部任免的回避政策执行),每个成员应与被考核对象无利害关系;

(二)考核组对资质单位的检测质量实施独立考核;

(三)考核组应对考核过程中获取的资料进行分析,评估资质单位被考核项目检测行为的真实性、有效性;

(四)考核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客观、公正地出具考核结果,严格遵守考核纪律,保证考核质量;

(五)考核组对在考核期间获取的被考核对象相关业务、管理、人事等内部信息进行保密;

(六)考核组按要求认真编制并提交检测质量考核报告。

第十条  资质单位应当按照省气象主管机构有关要求,及时上报检测项目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对每个资质单位全年考核的检测项目,由考核组按5%比例随机抽取,最少不少于一个,最多不超过十个。考核组应在资质单位上一年度的检测项目中抽取,抽取时应兼顾各种环境、场所、类型的项目。

第十二条 考核方式分为资料检查和项目验证,资料检查是指按照规定要求对所抽取的考核项目资料进行核查,项目验证是指按照规定要求对所抽取的考核项目进行全部或者部分要素(项目)的现场复核检查。按项目验证方式的考核应不少于抽检项目的50%,两个及以下项目均应项目验证。项目验证可采用资质单位自测或者考核组独立检测两种方式。

第十三条 资质单位自测一般由原检测人员使用原检测设备按照检测报告记录的信息实施复测,考核组现场监督;考核组独立检测应当由考核组成员进行检测,被考核的资质单位人员应在现场观察。

第十四条  考核组应当向资质单位调取所抽取的考核项目的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复印后加盖资质单位公章留存。

第十五条  考核过程中,考核组应当使用影像设备进行必要的影像记录。

第十六条 对原检测时间后,雷电防护装置和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可能出现的变动情况,考核组应当向受检单位核实并由受检单位签字确认。

第三章  考核程序、内容和评定

第十七条  实施考核机构应当根据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考核方案,并按照以下程序实施考核:

(一)确定被考核单位;

(二)组建考核组;

(三)抽取考核项目;

(四)确定考核时间和考核方式;

(五)实施质量考核并记录;

(六)资料分析,并编制质量考核报告;

(七)考核组上报考核报告;

(八)省气象主管机构发布考核结果,相关资料归档。

第十八条  考核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检测实施期间有效的相关标准;

(三)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检测业务规范或者检测要求;

(四)被考核资质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五)除(一)外,考核出现要求不一致时,应当按照要求程度高或者适用性强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考核基本内容

(一)验证检测报告对雷电防护装置及其相关建(构)筑物真实情况的反映程度;

(二)考察检测方法的正确性;

(三)检查检测报告所载检测项目的完整性(以合同或者协议委托内容为准);

(四)检查检测所依据标准的适用性;

(五)核实检测数据的准确性;

(六)检查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的一致性;

(七)检查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的合规性;

(八)检查检测专用仪器设备的完备性和有效性;

(九)检查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并组织实施;

(十)检查检测报告分项结论、综合结论的正确性和改进建议的合理性。

第二十条 各项考核内容依据《江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资料检查评分表》(见附件1)和《江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项目验证评分表》(见附件2)进行评分。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三类。

得分百分率90%及以上为合格;得分百分率60%及以上90%以下为一般不合格;得分百分率60%以下的为严重不合格。

出现附件12中严重不合格情形的直接判定为严重不合格。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组应当及时整理考核资料,对照考核依据,按照考核内容逐项对每一考核项目的资料进行分析,在完成全部考核工作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江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报告》(以下简称考核报告,见附件3)编制并上报实施考核机构。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组应当将《江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资料检查评分表》《江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项目验证评分表》、调取资料及考核报告等原始考核资料及时整理归档,交由实施考核机构留存,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四条 实施考核机构应当及时将考核报告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质量考核汇总表》(见附件4)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收到考核报告后,应当及时向资质单位通报考核结果。

第二十六条 资质单位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决定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诉,并提供有关申诉材料。

第二十七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收到申诉申请后,应当及时对有关申诉材料组织复核,复核应当调阅被考核资质单位的全部材料,对原考核结果进行全面复查,不受申请复核内容的限制,并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做出撤销、变更或者维持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最终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外省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资质单位质量考核结果,应当及时通报其资质认定机构。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为一般不合格的,资质单位应当自公布考核结果起一个月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省气象主管机构;整改期间可以正常开展检测活动。考核结果为严重不合格的,资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检测活动,自公布考核结果起二个月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省气象主管机构。省气象主管机构收到整改情况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核查。

考核结果为一般不合格或严重不合格,在限定时间内未整改到位的,停止检测活动,直至整改到位;如属省外驻赣的资质单位及分支机构,则取消信息登记,整改到位后视现场核查情况决定是否恢复登记。

第三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考核结果为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的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将考核结果纳入资质单位信用档案,作为对资质单位信用评级、资质延续或升级等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被考核资质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质量考核的,实施考核机构及考核组成员在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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