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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气象学会关于修订《江西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 2019-06-03 16:33:13 打印本页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江西省气象学会对《江西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评价暂行办法》(赣气会函〔2017〕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暂行办法》予以印发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评价暂行办法》(赣气会函〔2017〕7号)同时废止。

 

附表:1.江西省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报名表

2.江西省防雷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报名表

3.江西省防雷工程施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报名表

 

 

 

江西省气象学会

2019年2月13日

 

 

江西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水平)

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等精神,进一步规范江西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工作,建立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防雷职业能力评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取消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评价》(QX/T407-2017)、《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要求》(QX/T407-2017)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以下简称“江西省防雷职业能力(水平)评价”),指对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设计、施工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职业能力(水平)评价。

江西省气象学会负责江西省防雷职业能力(水平)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江西省防雷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实行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自愿申请的原则。凡申请防雷职业能力(水平)评价的人员,须参加江西省气象学会组织的防雷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考试合格,颁发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证书(以下简称“防雷职业能力(水平)证书”),作为持有人具备相应防雷专业职业能力的凭证。

第四条 江西省防雷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分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防雷工程施工三门科目分别进行。申请人可单独申请,也可同时申请;可以工作单位的身份申请,也可以个人身份申请。

江西省防雷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闭卷考试,全省统一报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统一评分。

江西省防雷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满分100分,成绩60分及以上颁发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证书。

第五条  江西省防雷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工作,接受江西省气象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能力(水平)评价申请基本要求

第六条 申请江西省防雷职业能力(水平)评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学习、表达、计算、综合判断和仪器设备的使用及维护的能力;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身体健康,无妨碍防雷装置检测、设计、施工工作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第三章 能力(水平)评价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江西省防雷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申请人应依据报考科目,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网站报名,并提交以下电子申请材料:

(一)《江西省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报名表》(附表1)、《江西省防雷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报名表》(附表2)、《江西省防雷工程施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报名表》(附表3)。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复印件。

(三)每个专业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彩色电子照片2张(与报名表所需照片同版)。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江西省气象学会负责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基本要求的,准予报名,核发准考证。

第四章 能力(水平)评价考试

第八条 江西省防雷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每年举行1-2次,江西省气象学会于考前一个月通过江西省气象局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有关考试事宜,包括考试时间、地点、考试大纲、相关注意事项等。

江西省气象学会可委托相关机构协助实施江西省防雷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工作。

第九条 江西省气象学会建立江西省防雷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以专家库为依托,负责组织制定和完善考试大纲、建立并更新考试题库、编写考试内容、监考、阅卷、编制教材等工作。

考试大纲及时通过江西省气象局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江西省气象学会建设江西省防雷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题库。考试题库由江西省气象学会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加设并定期更新密码,不得通过网络传输,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与拷贝。

第十一条 江西省防雷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由江西省气象学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织命题。命题采取全封闭的方式进行。参与命题的所有人员须签订保密协议,承担试题保密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江西省气象学会应加强防雷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务工作的管理,严肃考务工作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封装、运输、保管等环节的保密工作。试卷一旦泄密即作废并启用备份试卷。

第十三条 江西省防雷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时长不少于120分钟。按考生姓氏英文字母顺序编号排位,考生应按准考证上的要求参加考试,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独立答卷。监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考场纪律。一经发现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监考人员应当场没收试卷判零分。

第十四条 参与江西省防雷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命题、印刷和组织管理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 阅卷工作由江西省气象学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采取封闭的方式组织进行,参与阅卷人员要客观公正地履行阅卷职责,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十六条 阅卷工作完成后,核定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并于考试结束30日内,通过江西省气象局门户网站等渠道公示拟颁发防雷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证书的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完成公示无异议的证书发放工作。

公示期内,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向江西省气象学会秘书处书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江西省气象学会秘书处应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出的问题调查核实,并进行相应处置,书面回复申请人。

第十七条 江西省防雷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报名表和试卷及时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五章 能力(水平)证书管理

第十八条 江西省防雷职业能力(水平)证书是持有人具备相应防雷专业职业能力的凭证,只供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

第十九条  江西省防雷职业能力(水平)证书有效期暂为5年。持证人因证书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到江西省气象学会换领新证。

第二十条  此前取得由江西省气象学会颁发的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继续作为持有人具备相应防雷专业职业能力的凭证。

第二十一条  江西省气象学会在江西省气象局门户网站上建立江西省防雷职业能力(水平)证书查询系统,将持证人姓名、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等信息纳入系统管理,便于持证人员及相关单位查询。

第二十二条 江西省防雷职业能力(水平)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江西省气象学会报告,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凭遗失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证书遗失声明原件,到江西省气象学会补办证书。

第二十三条 以单位身份持证的人员,工作单位变更的,证书继续有效;若证书需要变更工作单位,持证人可凭与变更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到江西省气象学会申请换证,变更工作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持江西省防雷职业能力(水平)证书予以注销:

(一)以欺骗、贿赂、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证书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证书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技术材料等,造成防雷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违法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或防雷工程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注销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五条 江西省防雷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江西省防雷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收取相应的成本费用(换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气象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评价暂行办法》(赣气会函〔201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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