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
发布日期: 2022年8月5日 | 文号: | |
效用状态:有效 |
《江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一、 修订《办法》的背景与目的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为保证法律法规确立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等有关制度落到实处,执行到位,需要对其配套的规章制度予以完善细化。为此,江西省气象局再次组织修订了《江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不断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工作,提高我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办法》 修订依据
1.《气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防雷检测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必须真实可靠。”
3.《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检测质量进行考核。
4.《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第十七条规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场所,其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重要单位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整改。防雷装置检测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负责。”
5.《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QX/T317-2016)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对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已完成项目检测质量的考核。
三、《办法》修订过程
在制定过程中,省气象局对全省防雷检测资质管理状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参考了其他省市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及管理经验,征求了全省气象部门意见,2022年6月2日,草拟出了《江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草案),在组织专家进行讨论修改后,形成了《江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2022年6月13日我局通过江西气象内外网向社会各界征求了意见,各有关单位均未提出修改意见。7月5日征求了法律顾问意见,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根据法律顾问和合法性审查建议,起草组进行了再次修改,于2022年8月2日提交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经省局2022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自2022年8月5日起施行。
四、《办法》修订内容解读
一、删去第三条 考核对象应在检测机构已完成检测项目中随机抽取,所有检测机构应全覆盖。
二、删去第十六条 考核使用的主要检测设备应是经法定机构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
三、第十九条 按照《江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程序框图》(详见附件1)实施考核,修改为按照《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规定的程序实施考核。
四、删除第二十三条 计分方式:总体合格率=抽检项目总得分/抽检项目总分。抽检项目总得分为抽检的全部单体得分的总和,抽检项目总分为抽检的全部单体总分的合计。
五、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 合并修改为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三类。
得分百分率90%(含)以上为合格;得分百分率60%(含)以上90%以下为一般不合格;得分百分率60%以下的为严重不合格。
出现附件1、2中严重不合格情形的直接判定为严重不合格。
六、删除第二十七条 考核组在完成全部考核工作后,应及时填写被考核机构《年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汇总表》(简称考核汇总表,见附件5)。
七、第二十九条 考核汇总表修改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质量考核汇总表》。
八、第三十四条 二类考核结果修改为一般不合格,三类考核结果修改为严重不合格。
九、第三十五条 二类考核结果修改为一般不合格,三类考核结果修改为严重不合格。
十、第三十六条 二类考核结果修改为一般不合格,三类考核结果修改为严重不合格。
原条文顺序和附表内容相应作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