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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年5月6日 2022年5月6日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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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重点发展区域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厅字〔2018〕22号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要求创新便民利企审批服务方式,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并联审批,在各类开发区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此后,省政府以赣府厅发〔2018〕33号文下发《关于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提质增效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在已经整体规划、地理空间确定、产业定位明晰的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等重点发展区域,对环评、能评、……气候可行性、地震安全性等事项,……探索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要求省直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服务,制定出台相关事项开展区域评估的实施细则。2019年,省政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政务服务若干措施”(赣府字〔2019〕21号)提出要全面推行“区域评估”,6月底前出台“区域评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家要求和《江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2019年5月20日,省气象局制发了《江西省重点发展区域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管理办法(暂行)》(赣气发〔2019〕73号,以下简称73号文)。

    73号文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了我省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为有效实施“多评合一”、切实推进“放管服”改革取到积极作用。

    一、起草背景和经过

    根据《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9号)、《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有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以及73号文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省气象局组织修订73号文。2021年11月,省气象局草拟《江西省重点发展区域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集全省各级气象部门以及相关论证机构的意见,加以吸纳,对73号文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完善。12月2日,通过江西气象网征求社会各界意见。2022年3月4日,省气象局组织专家对《办法》进行评估,根据专家意见对《办法》再次进行了修改。3月9日,再次通过江西气象网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同时征求了法律顾问意见,修改后形成《办法》送审稿。3月30日,省气象局办公室按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对送审稿进行了形式审核。4月28日,省气象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二、文本修订具体内容

    (一)修改了适用范围:将第二条第二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开发区、工业园区……”修改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

    (二)删除第八条第二款“符合《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报告编制》(QX/T 423—2018)等要求,主要”,将第(二)项“及资料提供单位签章”、“并提供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汇交凭证”相关内容整合到新增的第九条,删除第(四)项“区域内建设项目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评估”;

    (三)新增第九条;

    (四)将第十一条“编制单位”修改为“组织编制的单位”;

    (五)删除第十二条“以及区域评估审批部门审批意见”;

    (六)删除第十四条第(七)项中“项目建设中”;

    (七)修改了发布日期。

     三、主要条款解读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编制机构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提质增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33号)明确在本省行政范围内的已经整体规划、地理空间确定、产业定位明晰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新区、特色小镇等重点发展区域应当进行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2019年6月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赣府厅字2019〕42号),对赣府厅字〔2018〕33号文中规定的重点发展区域进行了细化,明确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新区、特色小镇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气候可行性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为与上位文件保持一致,《办法》对适用范围也作了相应调整。《办法》同时明确,对落户区域内的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火电、化工、易燃易爆等涉及安全的重点工程项目,如落户到区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由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区域管委会、或相应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组织编制,并纳入区域评估事项。

   (二)关于论证机构

    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目的是趋利避害。《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把气候可行性论证作为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事项予以保留,充分说明气候可行性论证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同时气候可行性论证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能力才能开展,不符合能力要求的论证机构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达不到国家对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目的。因此,《办法》规定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由论证机构进行,论证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能力,并对区域性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和结论负终身责任。

   (三)关于技术审查

    规定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技术审查,专家应当出具书面评审意见。根据近几年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开展情况,规范了提请气象主管机构评审应提交的材料。

   (四)关于监督管理

    一是规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与区域评估、多评合一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加强对区域规划编制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及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应用情况的综合监管;二是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对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进行监管,及时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将处理结果纳入信用(中国)江西网站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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