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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 2021-09-09 15:09:49 打印本页
1、新建、改建、扩建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审批(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高空气象探测站、天气雷达站)(适用“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
2、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3、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本省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备案
4、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备案
5、开展气象探测活动备案
6、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
7、涉外气象探测站(点)设立的审核转报